【姬文波】武警部队的逐步恢复与重新组建(1973—1983年)
- 作 者
- 姬文波
- 发表/出版时间
- 2024年05月25日
- 学科分类
- 政治史
- 成果类型
- 论文
- 发表/出版情况
- 当代中国史研究
- PDF全文
[摘要]1966年7月,全国公安部队重新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仍然继续担负原公安部队的内卫和边防任务。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中央开始采取措施,逐步恢复武装警察队伍。1973年10月,边防检查站移交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1975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原隶属各军分区、武装部领导的县、市中队移交公安机关管辖,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武警部队的重新组建工作全面加速。1980年1月,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8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这是武警体制全面恢复的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这是我国武装力量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强化国家机器的一项战略措施。武警部队建设进入了持续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关键词]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武装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196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定,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撤销,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公安部队拨归各大军区建制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卫边防部队继续担负原公安部队的内卫和边防任务,对稳定社会和国家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卫、边防部队的领导体制和训练与担负任务严重脱节,产生了难以解决的矛盾。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中央开始采取措施逐步恢复武装警察队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成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卫部队领导体制改革,为武警部队的重新组建奠定了基础。1982年6月,中共中央做出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当时实行兵役制的武装民警、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这是我国武装力量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强化国家机器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这段重要历史,虽有一些地方的武警史志书籍中有所涉及,但缺少专门的学术研究成果,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文献资料,力求对这一历史时期武警部队调整变化的原因、过程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以期为相关学术研究和现实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边防检查站人员和县、市中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
1966年7月,全国公安部队重新划归人民解放军建制,仍然继续担负原公安部队的内卫和边防任务,实行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制度。各省公安总队改编为独立二师(独立师)后,担负的任务基本未变。如河北省,原河北省公安总队番号撤销,整编为独立二师,划归省军区建制,整编之后,独立二师与各军分区独立团、营、连、县(市)中、小队并存,其任务未变,担负着156个目标的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等任务。担负中朝、中越边防工作和全国边防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属省军区建制领导。如辽宁省,“省军区司令部增设边防处,旅大、丹东、辽南、锦州、营口军分区组建边防科,负责本地区边防工作”。丹东边境工作总站及丹东、沈阳等边防检查站划归省军区司令部建制。“东沟、庄河、旅顺、营口、锦州等7个边防大队以及57个边防哨所划归有关军分区建制”。后又将“丹东边境工作总站和沿海边防大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步兵一团(边防团)”。
由于边防工作“涉外问题多,政策性强,并承担公安部门赋予的任务”,“移交后的事实证明,军区管边防检查不仅不利于边防工作,也不利于军区工作”。公安边防保卫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边防保卫工作亟待恢复。
1972年6月,天津边防检查站站长申国俊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写信,反映边防检查工作在领导体制、业务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央领导同志作了批示。7月,总参谋部对边防检查站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边防检查工作不宜由现役军人担任,建议将边防检查站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周恩来和叶剑英研究后认为,“边防检查站还是交由公安机关管好,并决定从现在起,作为过渡时期,公安部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及组织上的准备,待明年的边防工作会议后再按会议精神调整”。
1973年4月,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叶剑英、李先念等出席会议。李先念在讲话中提出:“我们要把边防工作搞好,除了我们的军队应该做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依靠群众”。会议决定,除新疆和西藏两地外,其余各地的国家开放口岸和地方口岸的边防检查工作、对敌斗争、治安管理、情报调研等工作,都由人民解放军移交给公安机关。这些地区边境一线的警戒巡逻,仍由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担任。5月19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下简称解放军三总部)联合提出了《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建议将全国现有的55个国家口岸检查站中,“除检查任务很少或已无检查任务的9个外,其余46个站和现有的37个地方口岸检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门建制领导。其中兼有少量巡逻任务的检查站,其巡逻业务由边防部队接管。移交后检查站的人员均改为人民警察,干部办理转业手续,在边防检查站工作期间一切待遇不变;战士办理退伍手续,实行工资制。移交后的检查站统归省(市)公安局建制领导,有些可委托地(市)公安部门代管。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应建立管理边防工作的机构,加强对检查工作和边防工作的领导”。6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上述方案,交接工作随即开始进行。据此,总参谋部将除新疆、西藏的9个边防检查站暂不移交外,其余46个检查站和37个地方口岸检查站全部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列入移交的83个边防检查站,除新疆乌鲁木齐站待组建后交接外,其余各检查站均于11月上旬交接完毕。
从1973年10月1日起,全国边防检查工作已统由公安部负责领导。为适应检查站领导体制的变动,公安部设边防保卫局,部内恢复原第四局番号。各省、地、县分别设边防保卫处、科、股,以加强对边防检查工作的领导。经过一年的工作实践,交由公安系统领导、管理的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由于完全地方化、职业化,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根据边防检查站的工作特点,边防检查站的人民武装警察应实行义务兵役制,这样更加有利于业务工作。1974年11月29日,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就边防检查、边境检查站由职业制民警改回现役体制问题,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送了专题报告——《关于边防检查站人民武装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报告》。1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这一报告,并于当年冬开始实行。边防检查站的人民武装警察改回义务兵役制后,作为一支武装队伍进行建设和管理,其生活福利待遇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
20世纪70年代中期,军队臃肿问题较严重。根据毛泽东“军队要整顿”的指示,1975年6月24日至7月15日召开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着重讨论了压缩军队定额、调整编制体制和安排超编干部等问题。8月,总参谋部制定了《压缩军队定额调整编制体制的方案》并呈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9月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的方案。作为精简整编的一部分,中央做出了《关于县、市中队仍交归公安机关,改为人民警察的决定》,决定将原隶属各军分区、武装部领导的县、市中队移交公安机关管辖。9月30日,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提出了《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建议:“将现有县、市中队和担负没有设中队的县、市警戒看守所任务的人员,连同任务一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后,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着上绿下蓝警服,戴人民警察帽徽、领章,仍执行军队的条令、制度、供应标准和福利待遇”。“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分别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人民武装警察的领导和管理”。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上述报告。交接工作随即展开,当年底基本结束。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命令,抽调干部、战士183人,“组建省人民武装警察中队、长春市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并补充了吉林市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组建结束后,全省58个中队编1093人”,于12月底移交吉林省公安局建制领导。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的干部仍为现役,战士继续实行义务兵役制。1976年5月31日至6月12日,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联合召开全国武装警察工作会议,决定将武警中队列入地方行政编制,经费交地方管理。会议提出,将原属地方行政干部的消防中队干部改由现役干部担任,并实行统一的复员转业办法。会议认为:“公安机关要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但不能搞垂直领导。”1977年1月3日,公安部下达全国县、市武警中队编制定额。全国武警共编为2465个中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县、市中队及其所担负的勤务移交公安机关建制领导后,省、地两级的民警管理机构统称民警处、科,不叫“总队”“大队”,不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1980年后,一些地区尝试对武警体制进行部分调整。例如,山东省组建了省公安局直属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81年,山东省公安厅民警处与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合署办公,改称山东省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省辖市公安局民警科改称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
边防检查站领导体制的变动和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成为恢复武警的第一步”。随后,县、市中队交公安机关管理,再次与内卫部队分离,其担负的任务各有区分:人民武装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看押、逮捕和处决;省军区所属内卫部队仍旧担负着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等项内卫执勤任务。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积极探索有效的武警领导管理体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完善县、市武警中队的建设和领导,并重点加强了对担负机动任务的武警部队和护卫劳教场所、看押劳改犯的武警部队的建设。各省公安局、省军区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对县、市武警中队的领导管理采取了不少的建设性措施。紧接着,遵照中央精神和中央军委整编命令,自1976年起,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各省军区独立师相继撤销。各省独立二师(独立师)相继统一整编为若干独立团、独立营和独立连,归所在军分区(警备区)领导。各独立团、营、连,依旧担负全省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押解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各省独立师的撤销,为内卫部队下一步的整编和改制创造了条件。这段时期的体制调整为下一步部队体制的全面调整在组织、管理、执勤、训练、供给等方面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成立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边防检查站武装警察改回义务兵役制后,公安边防保卫系统同时存在义务兵役制和公安民警地方职业制两种体制,给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边防保卫体制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越自卫反击战结束之后,云南省一个边防检查站的站长给邓小平写信说:“现行的公安边防体制不适应战争的需要,建议将边防检查由公安管理再移交军队管理。”邓小平把这封信批转给当时的中央军委秘书长耿飚商办。耿飚为此专门召开中央军委办公会议,征求大家意见。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副部长高文礼、边防局局长慕丰韵参加了会议。会上,慕丰韵陈述了边防保卫工作任务和特殊性,列举了边防保卫暴露出来的问题,最后归结到一点:“现在的问题不是将边防警察再交回军队管辖,而是现行的边防保卫工作体制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兼作战部部长王尚荣也认为,军队的任务是加强训练,准备打仗,边境上的行政管理应由公安管。与会同志大都同意不把边防检查站移交军队管理。耿飚表示同意大家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从1977年起,总参谋部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开始筹备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研究加强和改善陆地边防建设问题。1979年四五月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乌兰夫做了报告和会议总结,对加强边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加强边防公安队伍建设,乌兰夫提出:“在今明两年内真正把这支边防队伍建立与健全起来。边防公安队伍是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一定要根据历史经验,作为一支武装队伍来建设,要把现在实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为了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建设好,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的管理指挥机构,由上级公安部门与当地党委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部门领导为主。这支人民武装警察队伍,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公安部根据中央批准的原则,研究了改革边防队伍的体制问题。1979年12月7日,公安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上报了《关于改革边防保卫体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建议将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两种体制的边防武装警察,一律改为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作为一支武装部队来建设,称“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管理和领导。这支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公安部门党委领导下,由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边防保卫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边防保卫机关领导为主。边防武警部队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上述报告。1980年1月1日,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公安部边防局升格为边防总局,统管全国边防武装警察。边境省、市、自治区设立边防局;边境地、州(盟)设边防分局;边境县、市设边防科,并设边防工作站、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边境收容审查站、海巡队。国务院任命慕丰韵为边防总局局长。边境省、市、自治区的边防武装警察体制改革随即展开。
例如云南省,1980年1月1日,以省公安局武装民警局以及主管全省边境(防)工作(检查)站,公安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边防科、股的边防处和主管边防、消防武警后勤的后勤处为基础,成立云南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执行师级职权。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部下设科。浙江省将省公安厅边防处、武装民警处合并,组成浙江省公安厅武装边防保卫局(后改称浙江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对外称浙江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原武装民警处对外保留。
1979年底至1982年底,人民边防武警部队基层战斗单位增编2万多人,全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达7万余人,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业务建设均取得了重大突破,边防任务完成得也非常出色。一支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边防武警部队已初步建立起来,统一了体制,增加了编制,形成了一支保卫边防的战斗力量。边防保卫体制改革和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成立,实现了自下而上的公安边防领导管理体制的统一,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制约边防保卫工作的一系列问题,标志着改革开放新时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重建工作开始启动。
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改为武装警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我军建设的指导思想实行了战略性的转变。军队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以使军队更加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武警体制改革迈向新的阶段,为武警部队的重新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早在1976年12月的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中央军委主席华国锋就提出要将武警“领导好、建设好、管理好”。军委决定,在边防和专、县部队移交武警后,进一步将各省军区管辖、担负地方警卫守护等任务的独立团、营部队15万余人移交公安机关,改为武警。由于各种原因,移交工作未开展下去。1980年7月,中央军委常委会议再次决定将15万地方部队移交公安机关。8月15日,中共中央对内卫执勤部队的领导体制问题做出决定,“在人民解放军即将进行精减整编的情况下,为使内卫执勤部队的使用与管理密切结合,保证军队集中精力抓战备,中央决定将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外国使、领馆任务和担负这些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这一决定下达后,交接双方即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9月,赵苍璧致信给各省公安厅,就如何建设一支武装警察部队和接收解放军内卫执勤部队问题,征求各省、市、区党委的意见。各地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党组的报告和有关指示精神,就接收内卫执勤部队问题向省(市、区)委、省(市、区)政府做了汇报,随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将形成的意见上报给公安部。
1980年10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讨论了内卫部队移交问题,对内卫执勤部队的交接和领导体制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鉴于历史经验和内卫执勤工作高度分散的情况,“不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独立的内卫执勤兵种,不要搞自上而下的、垂直的统一指挥,不要搞庞大的统一指挥的机构”。“经常性的工作实行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部指挥”。在编制序列、服装样式、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育训练和边缘地区的协作这六个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为贯彻中央指示,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相继发出了《关于地方部队交接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组成了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拟制了《内卫执勤部队交接实施方案》《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后需由军队协助解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何正文被任命为地方部队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苍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朱云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李元任副组长,组员为公安部副部长于桑、席国光和高文礼。在这种情况下,何正文一再表示,要顾全大局,落实好中央和军委的重大决策,尽快按照上级的指示,把地方部队、警卫目标、营房设施等全部移交给公安部。1981年1月11日,何正文在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份报告上批示:“凡是中央书记处已经明确了的,要重申不能提出相反的意见。”邓小平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3月,他指示耿飚将移交工作作为大事来抓;6月,他强调要解决好武警体制问题,把内卫执勤部队交接好。
不过,由于“移交工作不仅细致、复杂,还因为有一些领导同志意见不统一,造成很大的阻力和困难,所以搞的时间比较长”。为加快工作进度,保证中央决定的落实,1982年3月20日至4月5日,全国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中央军委秘书长杨尚昆、国防部部长耿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等参加会议。彭真表示坚决支持中央的决定,他指出:“把人民武装警察转到地方,对应付战争和搞好公安工作都有好处。希望交的交好,接的接好,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好。”杨尚昆强调:“军队和警察在国家政权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应将军警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分清楚。军队主要是抵御外来的侵略,内卫任务主要应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长期以来军警不分,职责不明,本来是警察职能范围的事情,有不少都由军队所代替。现在把这支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将军警分开,各负其责,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是有好处的。这样做,既有利于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代化建设。军队要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定,把内卫执勤部队交好,这是党中央赋予我们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何正文在会议上说:“一年多来,军委邓主席两次亲自过问内卫执勤部队的交接问题,指示要赶快交。胡总书记也非常关心,询问是否已经交了。自1966年内卫执勤部队由公安部门划归军队直接管理以来,很多本来属于警察职能范围的事,如地方各种目标的警卫,对犯罪分子的逮捕、看押、直至执行处决任务等,也都由军队担负,甚至连外国使领馆也由军队站岗。这种现象不仅在国际上很少见,而且影响也不好。从客观上讲,也要求我们对这种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大家必须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下定决心,克服困难,一定要在1982年底之前完成交接任务!”经过讨论,大家统一了思想,会议决定,按照“成熟一个交接一个”的原则,抓紧时间交接。6月16日,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联合下发《关于党中央决定将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地方部队移交公安部门的通知》,内卫执勤部队的交接工作迅速展开。交接工作于1982年底完成。
内卫执勤部队的移交,是武警体制全面恢复的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新中国成立后,内卫执勤部队隶属关系和名称虽然几经变化,但一直担负着公安保卫任务,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央决定将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是完全正确的,这样既有利于军队集中力量抓好自身的教育训练,也有利于加强武警部队的建设。内卫执勤部队交接工作完成后,如何接好、管好这支队伍,建立各级领导机构,加强武警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批准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全国内卫执勤部队的移交工作基本完成后,当时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共有28万余人(不含企业编制的消防干警),加之准备接收的177000多人(其中增加值勤部队和医院、仓库人员共12000多人)内卫执勤部队和6800人的边防部队,共有47万余人。对于这样一支人数多、任务重、高度分散、遍布全国、专业性很强的武警部队,需要建立一个适合其性质、任务、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后勤保障系统。这样既有利于当时急需解决的内卫执勤部队接收后的领导问题,又有利于各级公安部门加强对这支部队的管理和建设。
为解决武警部队的管理体制问题,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和参加内卫执勤部队交接会议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1982年4月17日,公安部党组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呈送了《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提出了统一兵役制民警的管理体制、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方案。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上述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党和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按照中央批准的方案,公安部队成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设司令员、政委各1人,副职2—3人。总部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军级单位);边防保卫局、消防局(军级单位)纳入总部序列,在业务领导关系上,又是公安部的业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师级单位),负责统一指挥和管理全省、市、自治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务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以及部队管理训练和各项业务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公安干警的武器、被装管理、供应。地(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团级单位),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负责所属部队的日常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全体公安干警的武器、被装的管理、供应。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武警部队建立初期,名称尚未确定。按照1980年10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精神,“公安部设一个由一位副部长负责领导的100人左右的精干的管理机构”,做调查研究工作。在组建武警总部时,对机构的名称问题,公安部领导层出现了不同意见。起草文件的同志提议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为武装警察是一支实行兵役制的、拿枪杆子的武装集团,它需要有更高更强的组织纪律性和令行禁止的作风,称为一支部队,将使其更具有凝聚力和光荣感”。而另一种意见则不同意使用“部队”这个词,主张称“武装警察”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队伍”。赵苍璧坚决支持前一种意见,他认为称为部队,更能体现出这支队伍的性质,他反复做工作,广泛开展讨论,终于达成一致,报请中央批准,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按照中央批准的方案进行整编、着手组建武警总部过程中,在名称问题上又出现了分歧,就是在部队全称中要不要冠以“中国”二字。这个问题,在研究起草公安部党组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时,曾提出来讨论过,未被采纳。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说:“这个部队统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央文件最初也只称“人民武装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件附件规定“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中央文件下达后,在同财政部研究编列武警部队的经费预算问题时,财政部提出,如果总部的名称为“公安部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经费即不可能编列为国家预算的大项目,而只能列入国家行政费大项下的公安事业费中,这样要保证部队的经费开支就很困难。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武警总部筹备组一方面向赵苍璧报告,一方面向国务院办公厅做了反映(因总部的印章需由国务院颁发)。为此,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专门给公安部来函,建议将部队名称定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请公安部党组表态,赵苍璧完全同意,经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意后,国务院1982年颁发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四枚印章,这个争论很长时间的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为了抓紧、抓好部队的组建工作,1982年8月16—20日,公安部召开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工作会议,“会议产生了《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2)30号文件的会议纪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领导机关成立临时党委和干部配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为尽快把武警部队的各级领导班子建立起来,公安部成立了武警总部筹备工作组,慕丰韵任筹备小组组长。在省、地、县各级边防管理指挥机构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撤销边防总队、支队、大队番号。消防机构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业务机构和指挥关系暂不变动。从1983年1月1日起,武警部队实行统一管理。在担负边防任务的省份,例如黑龙江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边防保卫局、消防处。在内陆省份,如山西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机关则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消防处。1月25日,国务院任命: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委员。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8月12—18日,武警部队在京召开编制会议,研究武警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和部(分)队编制暂时方案。会议认为,制定武警部队编制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中共中央关于武警部队性质、任务、特点、组建原则、部队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范围和相互关系的规定;二是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各个警种和各种勤务之间的差别。要本着精简、改革的精神,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会议根据讨论的意见和要求确定:总队的编制按辖区、人口、位置、兵力、任务等不同情况分别定编;边防保卫局同总部司令部合并,各项工作由总部统一领导。
武警部队的重新组建历时近三年,实现了内卫、边防、消防“三警合一”。此阶段武警部队体制机制集部队建设的军事性和统一性,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部队体制建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部队管理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等诸多特征,为武警部队长期稳定发展在组织机构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武警部队建设进入了持续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武警部队恢复重建后,先后接收和组编内卫、边防、消防警察29.4万人,中朝、中越边境和广东深圳、珠海边防部队0.7万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移交独立团、营、连18.6万人,总计48.7万余人,形成新的武警部队。1983年1月,武警部队启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在人民解放军序列,但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既有部队的军事性,又有公安业务的地方性。军事性是它的主要特点。它担负的是军事性的公安保卫工作,进行的是公安战线上的军事斗争。军警分开,各司其职,避免了军警不分、以军代警的现象,有利于健全民主与法制,保证宪法和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军事、业务训练是武警部队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需要有特殊装备和严格的军、政、业务训练。在部队刚刚组建,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军事、政治、业务、文化水平比较低,各方面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加强训练尤为重要。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规划,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但是关于武警部队的工作中心是训练还是执勤,一直未能很好解决,不少人还习惯于“以训练为中心”的提法。为此,赵苍璧明确指出,武警部队与解放军不同,必须明确“以执勤为中心”。政治思想教育、军事业务训练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着执勤任务去进行,保证执勤任务的完成。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武警部队提出了“以执勤为中心”的口号,“一切服务于执勤,一切保障于执勤,一切围绕于执勤”,明确了内卫执勤工作是武警部队的首要工作。至此,武警部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的任务区分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武警部队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强化国家机器的一项战略措施,具有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内卫执勤、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边境管理、保卫党政领导机关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实践证明,中共中央关于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决定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
[作者简介]姬文波,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
*本文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资助,编号DF2023YS03。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